一般規定
1. 在確定采用海水源熱泵系統前,應進行詳細的技術經濟分析,分析時應考慮如下因素:
1) 工程所在地海水溫度的變化規律,建筑物距離海水源側的距離;
2) 工程所在地與系統設計有關的氣象參數變化規律;
3) 擬空調建筑距海水源側的距離;
4) 擬空調建筑距海水源側的距離。
2. 海水的利用方式應根據海水溫度的變化規律、熱泵機組產品性能與投資、系統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。
3. 海水源熱泵系統應根據技術經濟分析決定是否設置冷、熱源調峰,設調峰冷、熱源時,其年總供熱、供冷量占系統年總供熱、供冷量的比例不宜大于40%。
4. 海水源熱泵系統的熱泵機組站房宜靠近海水源側設置。
5. 海水源熱泵機組的選擇應滿足:在設計最低進水溫度下正常運行,對應設計最低進水溫度的熱泵機組供熱工況COP宜≥3.0。
6. 海水溫度適宜的地區,應考慮過渡季,利用海水直接供冷;過渡季和冬季對建筑內區,利用海水直接供冷。